河北邢台輔警考試題型(邢台市輔警試行辦法)
邢台市輔警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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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輔警改革方案
邢台輔警2021年5月中旬考試
邢台市輔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統一招錄並與其建立勞動關係,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輔助管理的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文職人員等。
第三條 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警務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統一招錄、統一管理。
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遵循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統一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其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負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勞動管理製度和警務輔助人員監督製度,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管理,並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招 錄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計劃和招錄名額由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提出,經市公安局審核後,按照程序報批準。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由市公安局統一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處罰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
(三)曾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錄采取自願報名、統一考試的方式,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時,可優先錄用公安專業的畢業生及優秀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應當通過筆試、麵試、體檢、政審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招錄特殊崗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應當明確並公示招錄條件和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培訓、考核、待遇與保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公安局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崗位層級晉升。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公安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製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標準意見,設置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機製。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的,根據受傷程度、傷殘等級享受法律規定的受傷、傷殘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親屬享受法律規定的撫恤和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視崗位的危險性或者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標識應當區別於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條 經市公安局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四章 職責、紀律和權利
第二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協助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監控值守、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履行下列警務活動: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警務活動;
(二)案(事)件的偵查取證、技術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事項的決定;
(四)刑事強製措施的決定;
(五)公安機關確認的不得輔助履行的其他警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公安機關規章製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不得超越職責範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尚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分。
警務輔助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公安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各分局、縣級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邢台輔警考試
一般輔警考試是公基,職測,還有的地方考治安法或者刑法
邢台市輔警試行辦法最新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輔警概念和分類】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麵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履職原則】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製、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額度管理】 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動態調整。
輔警用人額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經同級機構編製、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管理原則】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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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改革是提高輔警現有的待遇,不再屬於保安公司而是直屬公安係統,給予一定的執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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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
邢台市輔警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細則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輔警概念和分類】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麵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履職原則】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將輔警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製、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額度管理】 輔警實行用人額度管理,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動態調整。
輔警用人額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經同級機構編製、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條【管理原則】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條【招聘原則】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條【招聘計劃】 輔警招聘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範圍內提出,經同級財政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組織實施】 招聘輔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單獨組織。
上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招聘輔警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應聘基本條件】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18周歲,一般應當在30周歲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文職輔警一般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
第十三條【禁止聘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信息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的;
(五)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或被采取強製措施的;
(六)曾因違規違紀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七)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八)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招聘程序】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麵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擇優聘用。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經向社會公示,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五條【公告和報名】 招聘輔警應當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應聘人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放寬條件和優先聘用情形】 退役軍人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可以適當放寬學曆、年齡條件。
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七條【建立勞動關係】 對擬聘用輔警,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約定試用期。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文職輔警職責】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谘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視頻監控、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勤務輔警職責】 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主要包括:
(一)預防、製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開展社區警務管理,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協調解決民間糾紛;
(三)開展巡邏值守、安全巡查、安全檢查,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突發事件處置,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四)盤查、堵控、監控、抓捕、押解、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看護被留置人員;
(五)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七)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實施交通管製和路檢路查;
(八)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九)開展治安、消防監督檢查和租賃房屋、出境入境等管理服務;
(十)開展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涉案財物保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十一)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二)依法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崗位禁止】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四)審核案件;
(五)執行刑事強製措施;
(六)保管槍械、武器、彈藥;
(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義務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享有權利】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休息休假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獲得表彰獎勵,享受撫恤優待;
(四)參加業務技能和理論知識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紀律要求】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四)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五)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從事或者參與與工作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七)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薪酬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製定輔警薪酬政策。輔警薪酬標準應當根據其職業性質、崗位特點以及分類分級管理方式,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各地實際合理確定。各地輔警薪酬政策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地應當建立符合輔警職業特點的薪酬定期調整機製,使輔警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社會和商業保險待遇】 輔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政策。
公安機關可以為在一線協助執法執勤或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撫恤優待】 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國家工作人員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休息休假】 輔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期。
輔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總體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輔警工作特點,建立健全輔警層級管理、教育培訓、薪酬管理、考核獎懲等管理和監督製度。
第二十八條【層級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職業發展通道,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評定和晉升,並作為確定薪酬待遇標準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教育培訓】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晉升培訓和專業培訓,加強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黨員輔警組織生活製度。
第三十條【日常考核】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晉升、獎懲和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並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三十一條【表彰獎勵】 輔警履行職責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監督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輔警的管理監督,發生違紀違法問題以及違反輔警管理規章製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處理。
第三十三條【證件服裝標識】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輔警應當持證上崗,按照規定穿著統一製式服裝、佩戴輔警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三十四條【裝備配備】 根據工作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五條【解除勞動關係情形】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或者本人拒不服從安排的;
(三)嚴重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或者輔警管理規章製度的;
(四)嚴重失職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安機關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製隔離戒毒處罰的;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接受監督】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七條【回避規定】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回避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履職效力和賠償】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職責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輔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其進行追償。
第三十九條【不法侵害責任】 輔警在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工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招聘管理責任】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招聘使用輔警的;
(二)在招聘輔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履行輔警管理責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非法製售證件標識服裝責任】 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五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邢台市輔警有一金了
輔警有五險一金。這塊也是很多重視的一點。公積金每月按時繳納,對於個人買房來說還是有一定優勢。而五險繳納之後,個人在養老、醫療這塊也有了一個保障。
雖然說繳納的數額並不多,但貴在每月穩定,持續,隻要自己不離職,那麽可以一直享受。這塊認為是體製內崗位的一個優勢。